中國證券業協會關于防範非法證券活動的風險提示公告
近來,随着國内證券市場逐漸回暖,投資者的信心逐步恢複,一些不法機構和個人乘機編造虛假信息,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兜售所謂“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誘騙群衆購買。此類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活動(以下簡稱“非法證券活動”)在部分地區有所擡頭。據舉報,相當部分涉嫌非法發行股票的企業來自陝西、四川、黑龍江等地,且有向全國蔓延之勢。這些行為導緻投資者不斷上當受騙,涉嫌金融詐騙,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非法證券活動是證券監管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嚴厲打擊的違法犯罪行為。為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增強投資者風險防範意識,特作如下提示:
  一、投資者參與非法證券活動不受法律保護。《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違反規定的,屬于《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的變相公開發行行為,如數額巨大,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罪。 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投資者一定要有自我保護意識,千萬不要抱僥幸心理。這種所謂的“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完全是騙局。
  二、投資者應到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根據《證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現階段,我國合法的證券交易場所是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應在上述場所進行證券投資。
  三、投資者買賣證券應委托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違反規定的,屬于《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的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如情節嚴重,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目前,非法中介機構主要有三類:一是以“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産權經紀公司”等為名,未經批準非法買賣、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證券;二是所謂外國資本公司或集團公司駐中國辦事處,以給境内企業提供境外上市服務為名,未經批準從事未上市公司證券買賣;三是一些地方的“産權交易所”、“産權托管中心”違規從事證券業務。投資者不要通過此類中介機構買賣證券。
  四、投資者遇到類似非法證券活動即可向中國證監會駐各地派出機構進行咨詢、舉報。投資者應提高對非法證券活動的識别判斷能力,務必注意風險,在遇到類似非法證券活動時,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駐當地的派出機構進行咨詢或舉報,自覺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被虛假宣傳所迷惑,不參與非法證券活動,避免上當受騙,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中 國 證 券 業 協 會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版權所有:瑞信證券(中國)有限公司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已支持IPV6訪問 隐私聲明